7月1日起上海医疗救助政策再次调整
2018-06-29 09:15 来源:新闻晨报
“七一”前夕,本市又出台一项温暖人心的民生政策。记者昨天获悉,在市委、市政府高度重视下,市民政局等多部门联手,持续数月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的基础上,7月1日起,本市医疗救助政策将再次调整完善,救助对象将进一步扩大,救助标准将进一步提高。
一:调整住院救助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
提高现有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
●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散居孤儿,其住院救助比例从80%提高到90%,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从每人8万元提高至每人13万元;
●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,其住院救助比例从70%提高到80%,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从每人8万元提高至每人13万元。
新增救助对象(两类“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”)
●本市因疾病治疗造成经济困难,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享受本市“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”政策的家庭,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70%给予救助,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13万元;
●本市因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,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,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,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达到或超过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40%,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50%给予救助,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13万元(家庭年医疗费用是指该家庭申请住院救助之月前12个月内,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)。
二:调整门急诊救助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
●目前,针对低保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,对其个人自负费用,按60%给予补助,封顶2500元/人;特殊救济对象门急诊救助享受住院救助待遇。在此基础上,将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纳入门(急)诊救助对象范围,其门(急)诊自负医疗费用按50%比例给予救助,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2500元。
三:住院押金减免
●本市医疗机构根据街道(乡)镇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出具的困难家庭证明,对本市特殊救济对象和低保对象免收住院押金,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对象住院押金按50%收取。
“跨部门、跨领域、跨事权”协作
此次全市医疗救助政策的调整,事关困难群众生活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,且涉及部门多、社会关注度高,是典型的“跨部门、跨领域、跨事权”问题。
通过调研,有关部门一致感到,本市医疗救助虽已涵盖特殊救济对象、低保、低收入以及散居孤儿中的患病住院治疗人员等,但基层干部群众对扩容救助对象范围,将“因病致贫家庭”也纳入其中有较高期待。同时,基层干部群众提出,本市虽已建立了住院救助、门急诊救助、资助参保等多种救助方式,且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或经救助后仍有困难的,由社区市民综合帮扶资金给予个案帮扶,但每项救助内容涵盖的对象相对单一,如:低收入家庭享受住院救助和资助参保,不享受门急诊救助;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不享受医疗救助,只享受生活救助,因此希望进一步完善政策,形成梯度救助的格局。
同时,市民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赴福建、广东等地,实地考察相关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。
市民政局负责人表示,此次上海医疗救助政策的调整完善,正是各政府部门向基层问需、向群众问计,凝心聚力、合力协作“编密织牢医疗救助保障网”的结果。通过调整完善政策,不仅扩大了救助范围,提高了救助标准,还同步缓解了困难群众就医面临的其他困境,如: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遍设有住院押金,押金数与治疗费用成一定比例,但对困难对象而言,住院押金无疑加重了经济负担。经过调整,特殊救济对象、低保对象的住院押金被免缴,低收入困难家庭、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对象的住院押金被减半,新政策无疑是雪中送炭。
其他问题继续联手研究下一步对策
据介绍,在已有调整完善政策的基础上,对于大调研中发现的其他问题,市民政局等诸多政府部门仍在继续联手研究下一步的对策。例如,针对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力量参与尚不足的问题,政府部门将出台相关文件,加大政策支持与引导力度,对不符合刚性救助条件或者经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,通过慈善帮困、综合帮扶等方式给予帮扶,引导社会力量在社会融入、心理疏导、精神慰藉、生活照料、能力提升等方面满足困难群众的多样性需求,使社会力量与政府救助互为补充,更柔性化、个性化地回应困难群众需求;针对保险市场缺少针对性医疗保险产品的问题,有关部门考虑在政府兜底保障、社会力量参与的基础上,把商业保险机制引入医疗救助项目,撬动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医疗救助,为困难群体谋取更多福祉。